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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

作的通知

郑政〔2005〕12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市场,规范用地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决定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内五区区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郑州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负责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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