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凯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塑胶玩具。凯达公司与某包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签订了租赁塑胶玩具生产线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租金共200万美元。出租方同时提出需由银行提供担保。当地县政府因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支行)予以担保,县支行向包装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包装公司交付了租赁设备,而凯达公司仅支付租金18万美元。偿还期限届满,包装公司向承租人和担保人催收租金和滞纳金未果。遂以县支行为第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支行承担凯达公司应支付的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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