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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发展11大扶持政策范文合集

券商创新发展11大扶持政策

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监管部门已经制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11大类措施,这是今后一段时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这11大类措施包括。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环境等。

一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在坚持信息真实披露、风险充分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等基本要求的同时,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产品分级、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对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对小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松到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产品、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产品、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金融产品等;对定向和专项理财,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将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从银行存款放宽到各类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同时,重新评估各类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合理设计投资门槛,引导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和积极挖掘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二是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创新过程中,对简单业务和产品不搞评审和试点;对比较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和产品,必须加快评审和试点的,尽量缩短评审和试点期限;适当加快试点扩大周期,试点成功的及时转入常规;已转入常规的业务、产品,尽量依靠自律、内控机制,依法必须审批的,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对一般性业务或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制的同时,对风险特征复杂的结构性产品仍应采取事前备案或审批制。加大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业务和产品创新的激励力度。年底前再次修改《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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