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农.
附件19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海关”,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第八条
标志由海关总署指定的专业标志制作单位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634字,当前显示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