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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范文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11号【发布日期】

2002-09-01【生效日期】

2002-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全省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合理规划,积极推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必不可少的载体和重要阵地,是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基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有文化机构”的目标。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二)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镇新建、改造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

(三)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地政府兴办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宣传文化单位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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