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文件
新办〔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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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企业):
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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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
—3—关于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以及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在处理公务活动中不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制度,致使政令不畅、工作推诿、业绩平庸、秩序混乱、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4——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落实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包括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主动告知或引导办理等情形。
第四条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实行问责,应当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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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或市级领导协调交办事项,影响工作整体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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