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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土地收储的税收管理

作者:李延勇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收储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收储不征营业税。主要依据。

1、《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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