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88号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标准标识通知
抄
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附件: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不允许晶点、僵块>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5个/10×10cm2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不允许≤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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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