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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540号文)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未完,全文共2513字,当前显示7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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