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540号文)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流程70一级储备
时间:2016-02-04热度:6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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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级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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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一级开发程序流程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土地储备开发)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通过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1、编制原则: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2、编制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3、编制程序:
(1)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2)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委、建委、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
(3)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
(4)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成善后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式
根据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1、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负责一级开发的,可以由储备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具体管理,目前以储备机构自行组织为主。
2、委托开发企业实施一级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在选择企业的方式上,目前以政府确定一级开发企业为主,部分通过招标确定一级开发企业的办法。对于符合458号文的经营性项目用地,831协议出让大限没过,由原建设单位继续完成一级开发工作,这也是政府委托企业实施一级开发的一种特例(短暂阶段)。
目前,由于授权一级开发不再审批,同时进行一级开发招投标确定主体也颇有难度,因此主要采用以区县储备分中心为主体,然后分中心再委托实施主体的方式来实现。
另有部分具备条件的国有工业用地,由原用地方(工厂)组织搬迁,达到三通一平后直接入市交易。此种方式称为工业用地前期整理,立项和程序与一级开发项目基本相同,但无法取得一级开发项目授权,不属于一级开发的范畴。
四、一级开发的土地范围
1、政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土地,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2、由区县政府选择投资开发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或其他成片开发,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协议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政府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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