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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项目公司经理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我方派出到参股、控股公司任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责权统一原则。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集体决策原则。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产生方式

第八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

1

1.2.3.4.5.6.7.党委提名;总经理提名;分管副总经理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聘;

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渠道的选择,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公司选择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本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第十一条对通过以上渠道产生的候选人选,党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聘任参考建议。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公司党委组织考察,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董事会予以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管理公司、建设项目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收费站站长、路政大队长、通讯监控分中心主任,建设项目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由总经理履行聘任和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外派子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对于非独资子公司的上述人选必须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履行聘任或者解聘的法律手续。

第十五条外派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由上述第八条产生候选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人选,公司总经理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建议方案,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履行聘任或者解聘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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