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工贸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二、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三、必须建全危险因素档案,定期排查、整改和检测隐患;
四、必须对涉火、涉电、涉气等危险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制度;
五、必须保证高温、高压、高速、高空等作业场所的隔离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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