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从实施征收、收购到供应前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章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构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评估、现状调查、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是指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征收集体土地支付的土地征收、转用费用,收购国有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满足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有关工程费用。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费用,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征收、转用的费、税,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有关工程费用,是指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及修建临时道路等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工程合同结算。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绿化和看管费用,是指土地储备期内临时绿化和看管等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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