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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推行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公安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山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县局和市局各部门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责权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

(四)办事拖拉、推委扯皮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

(十)监管不力、处臵不当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取前款(第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事实、性质和损害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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