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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企业引入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五篇

企业推行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随着政府对“非典”、煤矿、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追查和惩罚,“行政问责制”悄然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行政惯例也成为中国官场文化的新内容。所谓“问责制”,意指行政领导干部的下级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其所管辖的单位、事务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时,组织应对其实施问责,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相关事宜进行解释、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组织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

作为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引入问责制,我想,对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强化企业的全面管理,亦是大有裨益的。它可以促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可以明确领导者或管理团队需要改变或改善的经营目标,避免“人人谈目标、人人不负责”的尴尬局面;可以消除领袖崇拜论的泛滥,使功不抵过也成为衡量企业管理者的一种评估理念;可以阶段性预警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避免最终不可救药、一命呜呼。使用问责制这个“铁手腕”,切实改变管理者的工作作风,不仅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不光看说的怎么样,更要看做的如何。问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约束和警戒,启迪和教育乃制度的首要作用。所以问责制1的根本意义不只是追究事故责任,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作用。

而结合长城的现状,我认为建立问责制更是势在必行。我不止一次地批评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总是报喜不报忧,或者摆脱不了官僚作风,浮在面上干事,或者用人不当、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盲目决策等等,或隐或显表现出来,成为管理的要害以及企业良性发展的枷锁。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乱作为”,即不经民主决策而私自拍板,不按制度、程序办事,甚至带头违规、违纪等;二是“不作为”,认为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或者浮在表面,办事不认真,不深入,不得力,抑或庸碌无能,不思进取,绩效平平。从这个意义上讲,问责制问责的对象就不仅指过失行为,也包含严重的不作为行为。企业必须树立一种“无功即是过,平庸就是错”、“有错问责,无为问责”、“为者负其责,言者负其责”的问责文化氛围。只有经得起问责的领导干部,才是有益于长城的好干部。

以往,我们的管理者工作失控,造成企业损失,大不了挨一顿批评数落外加一句“下不为例”抑或“吸取教训”便草草了事。难道员工的过错就理应由老板来“买单”、交“学费”,企业注定要长期在“吸取教训”中不断轮回反复。一错可以,屡错不可原谅;小错可犯,大错岂能姑息。

领导者当恪尽职守,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效其忠。有过错就要追究,有责任就要承担。新的“官场文化”提倡“引咎辞职”,我们不一定照搬,可以把握尺度。有些只要他态度诚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并加以改进,我们可以用适当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来代替。而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个例,则应当启动引咎辞职的按钮,让那些未能尽职尽责的干部主动下台,一方面是照顾其面子(总比被公司辞退好),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能上庸下,激浊扬清。倘若碰到缺乏自知之明、有咎不辞者,怎么办。我看只有挥泪斩马谡。如何取舍。如何区别对待。这是管理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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