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或者承办三类会议,会议的审批程序、参会人数、会期和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三类会议应经各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召开。对于承办的三类会议,应有委托方提供经批准的会议计划。
第五条四类会议是指除
一、
二、三类会议费以外的其他
1
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未完,全文共1511字,当前显示4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