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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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