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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常见问题总结

处理公文总是要面临许多细节,很难全部在国家标准中找到答案,而即使反复阅读过相关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还是难免会犯错,因此,结合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公文处理案例精选‡和我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我将网上前人的经验总结重新整理了一下,删去了不符合2012版国家标准的部分,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同行的工作有所助益。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滥发文件。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翻印即可,不必转发);(3)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4)行文所涉及的问题可用口头请示、汇报或开会等形式解决;(5)行文所涉及的内容已在报上全文公布过;(6)在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时就行文。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自制文种。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市委××××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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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权使用文种。超出本机关的权限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实际上‚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条例‛只能应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层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用‚规定‛或者用‚细则‛、‚办法‛等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三、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1.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2.下行文也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四、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滥用标点符号。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标题中标点符号使用应注意以下4点:

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全称应加书名号

2.如果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

3.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时,用引号。如。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4.公文标题或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时,加括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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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正确使用‚关于‛。以下2种情况的公文标题应该加‚关于‛。

1.没有‚关于‛,标题中的公文制发机关与事项形成主谓关系,引起歧义。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7”41号),这里的‚关于‛一词起到避免‚违规修建‛的主体是‚国务院办公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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