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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本为主要论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贯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改善,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坚持从自然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找出适合本村发展地对策与办法。

我们认为,经济发展地同时,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跟上,必须根据经济地发展状况作出适时地修正和完善,才能不断的为经济地发展提供制度、政策、规章上地支持,使经济在预计地轨道上顺畅前进。

多年来,广大农民群众依靠自己地智慧和才智极大地发展了乡村政治体制和体系,为中央政府在农村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做好了必要的铺垫,也为更高层次地改革进行了有益地探索。村民自治就是其中重要的实践,在实践中显示了巨大地生命力和改造潜力。因此本文试从

村民自治地发展过程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和不足,同时给出可操作地、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出现的重要的政治现象,基本含义就是指村民通过直接参与对所在村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抬理,以期实现村庄社会各种因素的整合,使整个村庄安定和谐。

其实,村民自治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出现过,但现代的村民自治与历史的“村民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秦汉时期开始,就有了“乡官推举制”、“乡官制”、“保甲制”等类似“村民自治”的村治体制。后来太平天国的“乡官制度”、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民国革命时期也出现了一些类似的做法等。这些“村民自治”只不过是当时的国家控制管理农村社会,减少统治成本,掠夺农民的手段罢了。今天我国实行的村民自治的本质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以确认村民个人的民主权利为基础的乡村自治。“自治作为人类理性追求社会优化的一种努力,本质上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一种积极探索”。当然,从一开始,村民自治的确是个别村庄的创造,后来是“自上而下”地,由国家主义权威推动而迅速推广开来。村民自治的应运而生,有的学者把村民自治仅仅看成是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一个外生变量,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这些学者们没有看到我国的村民自治能够迅速被体制接纳背后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民对村庄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是适合中国国清的。“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下,以法制权威为基础的授权性自治。它表明的是,国家不是直接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来界定乡村社会的利益边界,而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来确定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制性权威的存在,在体现了国家治理中分权而治的同时,又将乡村社会自治权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从而为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提供一个“刚性”的行为尺度。这正是村民自治为什么能够得以推进的基础。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自己追求村庄治理的理想,而做出的一种大胆的探索,是几千年来缺乏民主的中国社会里,农民自己创造的,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里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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