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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算起,村民自治已经在中国农村推行了二十七年。二十七年的广泛实践,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继联产承包、乡镇企业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提高村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各种因素正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逐步由隐性走向显性,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甚至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形势。认真梳理和分析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各类因素,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才能使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并在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同时,对农村基层治理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产生广泛的影响。笔者认为,目前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大体可分为如下六类。

一、思想认识制约

实行村民自治,由农民群众直接选举村干部,民主决策和管理村务,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人们对村民自治的看法也由模糊到清晰,由抵制到认同,由轻视到重视。尤其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后,全党全社会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就此认为思想认识问题已经解决了,那就大错特错。口头上拥护、行动上反对的或假冒关心之名、行抵制之实的依然大有人在。从目前来看,随意误解、曲解村民自治的各种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观点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二是村民自治会削弱党的领导;三是农民群众文化素质低,实行村民自治的条件尚不成熟;四是村民自治会受到家族、宗族、宗教、帮派等民间势力的操纵;五是村民自治程序复杂、麻烦难行;六是村民自治降低了行政效率,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畅通;七是村民自治是对乡村干部的不信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分析上述观点,有的是真关心,有的是真反对,还有的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但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其核心只有一个:村民自治不符合中国国情,少搞、缓搞为佳,最好不搞。真是这样吗。深入农村,到亿万农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中去看一看,了解一下他们在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欢畅心情和各项事业呈现出的勃勃生机,就什么都清楚了。作为一种调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毕竟触及了一大批人的利益。因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不协调的声音并不奇怪。如果只是议论议论而已,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地方领导也持这种观点,并付诸实践中。于是,工作的不平衡问题出现了:认识高的,能采取得力措施,真抓实干,工作开展的就好;思想上有疙瘩的,消极抵制,找困难,列矛盾,工作自然就差。选举中的不规范问题出现了:规范了选举程序,不仅工作难度增大,领导中意的人不能当选,因此只好“变通”。村务公开中的假公开、应付检查的问题出现了:有些帐目毕竟是无法“公开”的。思想认识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如何对待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只要与村民群众的利益保持一致,出于公心,不夹杂个人私欲在里面,就不存在思想认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健全各类保障机制,开展深入的思想教育,澄清各种模糊和错误的观念,才能使广大干部,尤其是村民自治工作第一线的干部真正将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来,统一到村委会组织法上来,村民自治工作才能得到全面推进。

二、经济发展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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