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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注意了解

有关税收政策

今年以来,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特别是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无情,但对于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税收政策却是有情的。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均给予了纳税人延缓纳税、减免税、损失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适用性。此外,对于受灾范围广、造成巨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比如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往往会出台特殊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纳税人受灾后,应注意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调整税收征纳期限的通知。如果国家专门出台了特殊税收政策,纳税人应按特殊税收政策办理纳税。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则纳税人需要依据具体的受灾情况,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纳税。

具体来说,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享有以下权利。

延期申报权和延期缴纳税款权

8月8日,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8月9日,甘肃省国税局发布通知,规定将舟曲县2010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截止期限延至10月22日。这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的措施。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否则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了照顾纳税人遇到困难时不能按时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上面是一般规定,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例外条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就包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专门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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