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 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动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经济违法活动,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生效的;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当分别注明。
第六条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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