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使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视频及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的售前、售后及维护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移交前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没有全部竣工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能同业主进行移交。本办法的工程项目移交主要包括:
1、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同业主之间的移交;
2、售中实施完毕后同售后维护之间的移交;
3、售前、售后主要管理和技术的负责人员离职时同部门交接人员的移交。本办法对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移交过程进行规范和定义。
第二章
移交准备
第五条.移交前的文档准备,文档资料准备应包括以下五部分资料:一是工程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如技术交底、招投标文档、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实际进度执行情况、系统日常操作与维护手册等。
二是施工过程的记录性文件:如各种验收记录、测量记录、施工日记等。三是施工过程的质量保证性文件(若有):如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等。
(未完,全文共1537字,当前显示4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