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器材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和新疆气象局制订的科学器材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科研仪器(器材)的管理,确保其完整有效合理使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科学器材是指我所服务于科研、开发工作和生产的各种仪器、设备、机动车辆、实验材料等,凡用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自制、委托加、组装、调拨或接受馈赠形成的科学器材,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科研仪器(器材)分类,根据仪器(器材)效能和单位,将科研仪器(器材)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类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学器材的产权
1、所内已列入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和所属各部门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包括纵横向课题费)以及其它来源的上述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财产权归属沙漠气象研究所。
2、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的办法,对仪器、设备、材料的计划申请订购、验收、使用、维修、改装、租赁、调拨、调剂、资料归档,直至报废、报损等处置,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条科研仪器(器材)的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而耐用时间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科研仪器(器材),被列为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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