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审计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稽核监督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核,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计稽核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心各科室及相关的金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业务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稽核。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实现经济管理目标。
第三条审计稽核部门为中心审计主体,在中心的领导下依1
法实施审计稽核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被审计稽核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稽核人员做好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章审计稽核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审计稽核工作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国债及定期存款进行审计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七)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审计稽核。
(八)对受托银行承办的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审计稽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认为需要而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稽核事项。
第七条审计稽核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稽核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被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进行审计稽核时有权随时检查被审计稽核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稽核部门不得拒绝。
(三)审计稽核过程中,审计稽核人员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检查各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五)审计稽核人员认为被审计稽核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审计稽核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八条审计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对中心经费、资产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核算等所有业务,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有单位。
第九条
审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专案审计稽核。
(一)日常业务审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审计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审计稽核。
(二)专项审计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稽核。
(三)专案审计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心部署进行的审计稽核。
第十条审计稽核应采取计算机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稽核应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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