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金融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财审组(岗位)应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地实施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经营方针。
第四条
财审组(岗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财审组(岗位)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岗位),应根据实际管控村镇银行的数量情况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少于4人。
金融管理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村镇银行开展内部审计。
1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奉公守法,坚持原则;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三)熟悉银行业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有一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银行业务电子化操作的实务能力;
(五)有一定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文字功底扎实。
第三章
审计部门(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职责
(一)根据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完善审计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任务;
(二)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内控薄弱环节,制定各项业务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金融管理部审计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层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和对象,有重点地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价;
(四)负责督促各村镇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全行业务活动的重点部位、问题多发部位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普遍性或重大风险及时发出内控风险预警信号;
(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金融管理部,并建立审计业务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严谨、审慎的审计工作态度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对审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七)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
(八)完成金融管理部部长交办或委办的其他审计任务。第九条
审计部门(岗位)、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被审计对象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二)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
(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
(五)有权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
(六)有权调阅业务文件和资料;
(七)有权提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
(八)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理)或提出处罚(理)建议;
第十条审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审计纪律,以职业审慎态度严谨、负责、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客观反映审计情况,如实撰写审计报告;
(三)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认真听取申述意见,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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