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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保障国企改制资产安全5篇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把法治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因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进一步深入履行法定职能,不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秩序。

一、发挥化解矛盾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秩序环境

随着民众法制观念、依法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民间的民事、经济等各类纠纷,已经成为绝大多数群众的选择。与之相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一)民事案件处理情况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不均衡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各种矛盾隐患、不稳定因素增多,已成为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如果处置不当,小范围、个体性的普通纠纷一旦被激化,就可能演化成大面积的群体性矛盾,造成十分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在相当区域内形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民转刑”案件大幅增加,既充分说明了民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对社会治安秩序的消极影响,也充

分说明了正确的民行案件处理结果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民行检察工作具有化解民事纠纷的积极作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密切、对人民群众诉求感触最深的一线部门。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的基本作用和本质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依法运用法律监督手段,矫正民事裁判的错误,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检察机关执法力度的增大和社会知名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把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结果不满意、不理解、不接受的案件,到人民检察院申诉,寄希望于通过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获得依法、正确的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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