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摘要。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阐明了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根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
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
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
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更是在50年代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
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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