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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财政局职能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范文

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防范项目评审中的风险、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评审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评审部门。

第三条评审部门的评审权限起始于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审理,截止于对所审理的项目提出肯定或否定性的意见并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参见附表一),中间环节为项目评审与调查核实。对建议通过项目的最终审批权在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中间环节为对项目评审的稽核和对需要复议项目的落实。

第四条各评审部门在进行项目评审时设置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主评审人,负责对项目的审核与调查并起草《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各评审部门经理(也可兼做项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复核人,负责对项目责任人起草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项目责任人在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评审时,要认真填写《评审工作底稿》(参见附表二),以作为稽核和业务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按照公司的岗位分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与协调各评审部门的评审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各评审部门工作质量与工作进度。依据本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各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对各评审部门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七条各评审部门审理由综合管理部受理和登录后提交上来的项目申请材料。主管副总经理将提交申请材料的项目分配给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各部门经理再根据本部门内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配。

第八条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分正式与非正式两类。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委托担保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三),非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四)。

第九条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上来的非正式申请材料先进行初步审核,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基本条件。判断的基本标准是: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

1、企业及企业主要经营者没有明显的道德风险;

2、企业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或适用并拥有一定的市场或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3、财务状况良好,经初步核实判断各项财务指标没有超出可接受的范围;

4、企业的资信状况良好近期没有大额到期借款或逾期借款;

5、企业的贷款数量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有明确的销售预期和切实可行的反担保除外);

6、企业的贷款目的明确,拟贷银行必须是公司的协作银行;

7、企业愿意提供较为可行的反担保抵押、质押物品。第十条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正式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评价必须恪守科学、严谨和公证的原则。对于需要核实澄清的问题,评审人员要与企业进行联系。

第十一条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评审人员在会同本部门经理商议后出具《企业贷款担保简易评审报告》(以下简称《简易报告》)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同意后可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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