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和发〔2018〕号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
沈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镇直各单位:
《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
-1
(三)工作保障不力。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资金管理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任务完成不力。未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或阶段性任务的;贫困村、贫困人口未能分别按期“摘帽”“出列”“退出”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对脱贫工作满意度低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到中央、省、市县上访的。
(五)职能职责履行不力。在承担脱贫攻坚相应职责方面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相关环节缺失、工作不到位,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影响的。
(未完,全文共1180字,当前显示3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