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安徽省市县脱贫攻坚考核办法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贫困地区考核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贫困地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增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使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市县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
(一)市分类
一类市。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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