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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保制度碎片化的成因与对策[最终版]

浅议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成因与对策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在进行“社”改“行”的体制改革,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困扰和制约着各级农信联社的改革进展。随着各级农信联社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展开,通过冒名贷款综合治理检查,一批冒名贷款水落石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有幸参与以冒名贷款检查,现以某信用社为例,浅议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成因与对策。

一、冒名贷款现状与特征

从三多月的检查情况看,冒名贷款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成因复杂、隐蔽性强、造假手段多等特点。调查发现,冒名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信联社授权基层社审批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实际借款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其他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利用小额信用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他人名义申请并获得贷款。

冒名贷款既有信贷人员与用款人内外勾结作案的,也有利用工作便利自己作案的,还有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外部人员骗取贷款的。通常把“冒名、借名、假名”贷款认定为冒名贷款。

一是冒名贷款。个别实际借款人(信贷员)在申请(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用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此类贷款多为实际借款人用其亲戚或朋友的名义办理贷款。如贷户李某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身份证复印件,并私刻印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4万元。

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网点信贷员陈某为某单位发放借名贷款131笔,金额320.08万元,借据上借款人签名均为此单位负责人代签。

三是假名贷款。由于某些联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字和个人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他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311笔、金额517.08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517.08万元。

冒名贷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实际借款人骗取或伪造、变造借款人身份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借款人签名以借款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二是实际借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借款人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

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信贷资料,填制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归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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