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机构监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未完,全文共891字,当前显示27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