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各控股子公司、三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3、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单位按职工总数的1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在防火重点单位、重点工程或在重点要害部位施工生产的单位按职工总数的7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
4、义务消防队由单位正职领导及防火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保卫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5、义务消防队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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