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确保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标准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交通标志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的标志。图形为等边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
2.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实行某种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红边、白底、黑图案;
3.指示标志。是指明车辆如何行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蓝底、白图案。
(二)交通标志由安全保障部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或仿制。
(三)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四)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标志与安全交管人员指挥不一致时,服从安全交管人员的指挥。
三、机动车
(一)、公司内机动车必须经过设备保障部、车队、安全保障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和行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二)、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和后视镜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三)、制动器、转向器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在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
2、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3、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五米以上安全距离;
4、制动器失效的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五)、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平板车或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机动车驾驶员
(一)公司内生产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培训考证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公司内机动车辆。
(二)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操作证和安全帽;
2、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和行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操作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5、不准无证驾驶;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1、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裸脚或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3、驾驶车辆时,不准超出公司限制速度。
14、未满一年驾龄的司机不允许单独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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