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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调研报告

一、我区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积极尝试

近年来,我区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也进行了积极尝试。如区民政部门自2008年起,对60岁以上的低保、特困、优抚等困难老人按轻、中、重三个等级,按照每人每月100元、150元和20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2012年又扩大了补贴范围,对80岁以上的失能、空巢、市级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等困难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护理政府补贴,并将补贴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50元、200元和400元。民政部门委托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为这些老人提供送餐、洗浴、理发、洗衣、家庭设备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实现了老人实际需求与养老市场供给的对接。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4年6月,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2070.58万元用于困难老人居家养老补贴,其中区政府按1:1配比,全额落实了补贴经费。此外区残联也通过定向委托方式,为困难残疾人提供了康复、照料、辅具装配、托养等服务。这些部门的工作都为在全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2014年、2015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但与上海、广东等先进省市相比,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都不是十分成熟。在全市相对滞后的大环境下,我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范围、数量、方式,以及社会力量本身承接服务的能力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也都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我区应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全区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我市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我区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意义的认识亟待加强

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我区有些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方式仍然缺乏充分认识。一是习惯于政府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思维定式,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存在疑虑,认为有些工作政府自己能做,或者能组织志愿者去做,为什么还要花钱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因此对哪些工作应该推向市场交给社会力量,哪些应该留给政府自己,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职能应该如何界定等问题没有深刻认识。二是认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一项创新,需要涉及局部和全局的各种关系,因此存在求稳怕乱、等待观望的思想,即使上级部门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也不敢积极推行、大胆尝试三是担心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因此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2、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性措施亟待完善

早在2005年,上海xx区就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从2008年起,上海闵行、静安、杨浦等区县根据自身情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北京xx区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些文件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实施主体、范围、程序和评估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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