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0.1公司、项目部要严肃认真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立即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及处理,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10.2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以不同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0.3要时刻提高警惕,发现不法分子或政治破坏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质安部或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处理。对那些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处分,直至解除劳资关系。
10.4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防范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在预防事故工作中表现好的职工,要给以适当的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殊的职工,公司予以重奖。
10.5奖惩措施
10.5.1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酒后操作,经查出根据情节罚款50-200元,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0.5.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违反者,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10.5.3擅自拆动或损坏脚手架(板)、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者,根据情节罚款500-1000元。
10.5.4施工现场浪费水电资源,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各种材料乱堆乱放者根据情节每次罚款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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