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关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令、指示,持证上岗。
2、严格按三大规程对井下所辖范围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3、必须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要积极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并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5、搞好采掘安全质量班定级工作,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6、抓好重点工程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7、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8、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9、及时向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⑵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1、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未经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或不持证上岗的,安监员负主要责任。
13、现场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代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5、未对采掘安全质量进行班定级,认真填写定级表,及时反馈安全信息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6、对重点工程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17、未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班前会、生产会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1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1、按时参加班前会,下井前不准喝酒。
2、带好检测仪器,持证上岗,做到井下现场交接班。
3、在进风巷校对好仪器,做好气体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4、在巡回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不仅要检查气体情况,而且还要根据扩大的业务范围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5、杜绝空班漏检现象,每班按时向调度室汇报2次。
6、井下小牌板、原始手册、瓦斯班报都要填写清楚,小牌板位置按照规定要求挂在安全地点。
7、停电检修或排除巷道聚积的高浓度瓦斯时,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气体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8、井下注意人身安全,做好自主保安。
9、升井后及时值班领导详细汇报井下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瓦斯班报。
10、瓦斯日报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交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⑵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⑵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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