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增强公民意识,维护新疆长治久安和各民族团结

增强公民意识,维护新疆长治久安和各民族团结

一、“公民”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一)“公民”一词西方溯源及通识用法

“公民”是一个地道的外来语,它的源头在西方。最初的公民产生于城邦政治生活中,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古希腊的“公民”为polites,它是由城邦即polis这个词衍生出来的,其本意为“属于城邦的人”,作为一个概念,它代表了两个意思,一是民主政治的构想;二是不完整的民主政治的现实,或者说政治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和身份。

在古罗马时期,公民的概念中的等级性特权性被做的很精细。发展出了“人格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一个完整的罗马公民的人格权包括了自由权、市民权(又有称之为公民权的)和家长权三种身份权。其中,自由权的是否享有划分了奴隶和自由人,市民权的是否享有及享有多少,划分了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家长权的是否享有则划分了家长和家庭成员。

注意这个时候,

1、公民的范围扩大了;

2、公民开始成为构成国家的一个基本的元素和力量;

3、公民身份开始成为权利义务的基础

欧洲中世纪时期,由于教权和王权的作用公民的概念逐渐湮灭,臣民的意识开始泛滥。

不过,自11世纪末起,随着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的发展,城市发展了起来,开始出现所谓的“市民(civil)阶层”,有强烈的要求民主的要求,于是公民”又开始重现于政治生活中。

近代“公民”概念主要形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将“公民”普遍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也是自这一时期开始。由于受到

15、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的影响,公民不可让渡和剥夺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附于公民身份上的诸多限制逐渐被解除,公民的等级色彩日益淡薄。同时,公民概念开始由有限的城镇扩散、泛化到农村在内的广阔领土,并对1原有的公民和市民概念的等级观念发起冲击。在资产阶级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及“主权在民”等原则下,只要具备法定资格,国家的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公民,公民这一称谓也逐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所确认。到了现代,公民概念的外延渐渐法定,内涵则趋于泛化,作为与国家相对应得一方,公民就是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这个很宽泛的定义已经被多数人接受。

从以上过程来看,公民概念的演化和发展的现实成果是:

1、公民成为国家和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联结点。更重要的是,它成为维系个对国家产生认同感和情感的一种动因和元素。而原先这种情感和认同感是只有在民族、血缘当中才能找到的。

2、公民成为人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点,成为判断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和标准。这就为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3、“臣民”向“公民”的转化,增强了民众的主体意识,丰富了国家和民众关系的内容

(三)公民一词的当代用法

宪法第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成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不受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同特定国家产生了固定的联系,构成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就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方面而言,公民与作为人权主体的自然人范围是一致的,人权在实定宪法上表现为基本权利,即人权的宪法便表现为基本法。

(四)“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指派辩护人。培训辩护人。不监督、不监听、不尾随,防逃逸,防串通,防意外。


(未完,全文共8415字,当前显示14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