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质量管理部门及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1总则
1.1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质量方针和目标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1.2企业设置质量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总责。
1.1.3企业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1.4企业设立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部门,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和能力。
1.1.5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1.1.6产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由质量主管签发出厂通知后方可出厂销售。同时做好产品的检验台帐和销售记录。产品标识标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7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续保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各项条件,“qs”标志使用正确。
1.1.8凡是企业开展的各项生产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质量管理制度。
2原辅材料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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