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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民族分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措施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是。(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2)违反宗教法规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3)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干预党和国家政策的实施。

(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索要财物。

(5)违反宗教法规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6)违反宗教法规,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班点,私带宗教学徒。

(7)无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即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传教活动。

(8)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封建压迫剥削制度。

(9)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散发、销售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10)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举行宗教集会、游行等活动。在上述非法宗教活动中,尤以非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私办经文学校和私带“塔里甫”,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计划生育等政非法宗教活动超越、背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也包括对信教群众自身的危害。

(一)干扰并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宗教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保证。而非法宗教活动却强迫他人信教,或者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进行歧视、侮辱和打击。尤其是在信教群众相对集中、宗教氛围相对浓厚的地区,非法宗教活动侵害不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尤为突出,不仅在宗教活动中将不信教群众视为“异类”而予以孤立,而且常常在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生活习俗以及文化活动中予以排挤,使公民不信教的自由难以保障,侵犯了公民不信教也有自由的基本权利。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向非法宗教活动的邪路。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他们的宗教感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祥和有序地进行,这本来是合法合民意的事情。但非法宗教活动却以违法作为代价,改变正常宗教活动的性质,走向法律规定的反面,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与政府对抗,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相悖,这同时也背离了宗教教义和信教群众的意愿。这种情况下的宗教活动,或者因为违法而使正常的宗教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或者是成为某些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完全改变了宗教活动的性质,从而把宗教活动引入邪路。实施非法宗教活动,不管是认识糊涂而超越法律规定,还是少数人别有用心而有意制造事端,其结果,都必然将宗教活动引入歧途,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信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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