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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助力车和自行车)。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并悬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前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六条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政策,领导和指导本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交通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完善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与缺陷。

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用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管理典型经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工作。

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公司主厂区内(围墙以内)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厂区通行证,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规定。厂

区通行证须摆放在明显位置。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时,车辆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40公里;

(二)带挂货运汽车为30公里;

(三)摩托车为30公里;

(四)助力车、电动车为15公里;

(五)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0公里;

(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为20公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为15公里

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定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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