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
机修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1
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管理中心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到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或有关领导的认可,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装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严禁人货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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