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引-百色卫生监督
湖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加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适用于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
第三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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