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
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号、3号,衡政发[2003]
3、4号、22号、37号,衡委[2003]3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14年8月26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2014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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