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
【发布单位】
南京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5-28【生效日期】
2002-05-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指配备新车)、更新(指报废旧车配备新车)的管理,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机关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61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
(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集体研究、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申请购置、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本部门、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的编制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经费审核、政府采购。市廉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审核。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领导审批。
二、车辆编制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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