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信访考核办法
xx镇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办法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平安xx建设,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现信访维稳工作目标,推动xx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镇机关各科室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以科室信访稳定工作职责为内容进行考核,分为常设项目、年度项目和奖励项目。以常设项目、年度项目为主,采取百分制。
(一)常设项目目标(共30分)
1.非正常上访为零(5分)。在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化解处理有关矛盾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按以下三种情况扣分:个人访每人扣2分;集体访每批扣5分;重复访每件扣3分。
2.在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到市、中央国家机关集体上访5人以上(不含5人)(5分)。发生一起扣5分。
3.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区交办件各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5分)。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信访事项的,一件扣3分。
4.各科室被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复查复核案件为零(5分)
被撤销答复意见的,一件扣2分;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一件扣1分。
5.各科室积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稳控工作(10分)
(1)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一件次扣1分;
(2)不执行答复意见的,一件次扣1分;
(3)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存在明确错误的,一件次扣1分;
(4)虚报办理结果或办理结果不落实的,一件次扣1分;
(5)不按规定参加或缺席矛排会的,一人次扣1分;(6)不依法依规或有失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件次扣1分。
(7)联系的稳控人员脱管的,一件次扣1分。
(二)年度项目目标(共计70分)1.“三无”目标(30分)
(未完,全文共2159字,当前显示6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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