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半农半牧经济形成的制度分析
内蒙古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的制度分析
包凤兰达古拉
内容提要:进入近代社会,受清政府“放垦政策”和内地农耕文化的长期影响,蒙古族传统游牧业经济向半农半牧经济和农业经济转变,牧区转变成半农半牧区和纯农区。本文主要分析了促成蒙古族半农半牧区形成和变迁的制度因素,试图论证制度因素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影响。关键词:内蒙古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
制度因素
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总是希望收益最大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希望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以致人们常常得不到所希望的。而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制度,即制度是否对人的行为给予激励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激励。正如速水和拉坦所说“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1]内蒙古半农半牧地区的形成和变迁,与游牧业经济自身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有一定关系,但是移民政策、放垦政策等制度性因素对其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一般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一、正式制度:半农半牧区形成与变迁的主要因素
正式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条例等人们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内蒙古半农半牧区的形成和变迁中,长城内外各朝代的封建统治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的国家法律制度、政策条例等诸多正式制度起到决定性作用。
(一)清朝“移民实边”政策
综观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农牧消长历史,历代统治者所推行的体制政策对于蒙古地区半农半牧区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清朝中末期实施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推动了蒙古地区半农半牧区的形成与变迁。
清王朝建立之前很长的历史过程中,蒙古族一直是进行着传统游牧业,而其农业发展极其缓慢,农耕经济始终很难逼退游牧经济。究其原因除了传统游牧文化自身的影响力外,与蒙古族统治者所推行的政策法令有直接联系。例如,成吉思汗《大札撒》明确规定:“禁草生而镬地”、“禁止水中溺尿”、“禁民人徒手汲水时必须用某种器皿”“禁遗火而撂荒”。窝阔台汗颁布的法令中规定:“百姓
1行分与它地方做营盘住,其分派之人可从各千户内选人教做”。[2]元朝时期法律规定:“公畜够三九,不许宰杀,母畜足四九,不许宰杀,如(有人)交换母畜而无骆驼(每只)可按两头大畜。失放荒火者,罚五,奖赏发现者。并赔偿牲畜一百只。若杀野骡、野马,以马为首罚五。”[3]这些有关水资源、草资源、牲畜和野生动物等方面的规定,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蒙古族游牧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再例如,1320年和1337年,统治者分别以北部地区不产粮和北部边疆戈壁地区过于寒冷为由,下令禁止官田。[4]这些法令政策在客观上打击和限制了蒙古族地区的农业发展。总而言之,蒙古族统治者实施的各种法律和政策制度,不仅保护蒙古地区传统游牧业的发展,也抑制了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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