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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1.(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具体目标是:

(1)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

(2)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

(3)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4)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

(5)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

2.(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

3.(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4.(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5.(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其结论应当记录在卷,供合议庭参考

6.(文书签署)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由其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核后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7.(审判管理职责)院长、庭长分别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1)院长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回避、保全等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3)主持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4)从宏观上指导全面的或专项的审判工作;

(5)院长依照法官法的规定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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