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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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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

作的意见

(苏高法〔2014〕197号2014年9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全国第三次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公正司法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省院相关要求,结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也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第一线。在人民法庭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为相关改革在其他领域铺开积累有益经验,也将为法官员额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其他各项改革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在人民法庭试点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权力与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

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探索建立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优化人民法庭人员结构和资源配置,配齐配足审判辅助人员,减少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使其专心于审判,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增强法官职业尊荣、实现人民法庭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抓手。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真正把审判权交给审判组织,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团队管理为形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

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省每个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从受理案件较多、人员力量较强的人民法庭中,确定一个作为试点工作法庭,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全省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

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权力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

1.独任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对案件全权负责,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2.因法定事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对案件裁判和裁判文书制作等负主要责任

3.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庭长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中至少有两名主审法官

4.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经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案件,应当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依次签署,由审判长最后签发

5.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自己未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得签发裁判文书

6.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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